本報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共同發布《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回應基層辦案機關的迫切需要,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解釋》共12條,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據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彰顯了司法機關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犯罪形勢的變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適用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團伙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征;上游犯罪類型的結構比例發生重大變化,由以盜竊罪為主轉變為以詐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在懲治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犯罪中如何區分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存在分歧;等等。
對此,《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讓犯罪分子無處遁逃。
根據法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為前提。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解釋》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機關在審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要嚴格按照證據裁判原則認定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解釋》在入罪方面繼續采用綜合性認定標準,規定應當從上下游關系、主觀惡性、行為手段、涉案金額、犯罪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加精準打擊犯罪。對數額較小但與上游犯罪關聯緊密、情節惡劣、實際危害較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可以定罪處罰;對數額較大但因與上游犯罪關聯松散、情節輕微、實際危害較小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也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即加重處罰標準作了進一步優化,根據上游犯罪類型,區分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別設置了五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數額標準,規定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的,可以適用加重處罰幅度量刑,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
此外,《解釋》增加從寬處罰情形。在第四條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專門針對行為人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構成立功的情形,鼓勵行為人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努力挽回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爭取獲得從輕處罰。
《 人民日報 》( 2025年08月26日 11 版)
(責編:楊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