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同意〈安徽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函》(自然資函〔2022〕1284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重點任務
(一)加強規劃計劃源頭管控
1. 將節約集約用地理念貫穿于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監督全過程。堅持保護優先、節約優先,出臺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指南。加強規劃成果中節約用地落實情況審查,確保符合節約用地規范要求,不突破上位規劃約束性指標。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實施監管機制,對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執法檢查內容。(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2. 探索“兩掛鉤”建設用地規模確定機制。以國家批準“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為基礎,組織編制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劃定集中建設區、彈性發展區和特別用途區。結合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探索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新增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規模與存量用地盤活掛鉤,確定年度建設用地規模。(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3. 加強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省級統籌。根據年度節約集約綜合評價結果,對效益好的前3個市給予指標獎勵,對效益低的后3個市核減計劃指標,獎勵與扣減相平衡,促進各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探索開展省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工作,獲評縣(市)優先推薦為國家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并給予一定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擴大省級計劃指標統籌范圍,對經濟社會效益好的省重大產業項目可納入省計劃指標統籌范圍。(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4. 深化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通過激勵與約束并舉,倒逼盤活利用存量土地,將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完成情況納入省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制定考核激勵具體辦法,實行月度監測、季度通報、年度考核。對未完成處置任務的市、縣核減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并進行通報、約談。(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5.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產生的節余指標,在優先滿足農民建新安置、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鄉村產業發展等用地后,按照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范圍內流轉、有償調劑使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探索耕地保護新機制
6. 制定完善新增耕地核定標準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完善新增耕地核定標準和辦法。(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7. 制定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管理辦法。加強耕地耕作層保護,出臺我省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管理辦法,規范工作流程,合理確定取土區、存放區和覆土區,統籌安排剝離、存放、覆土等任務,重點針對永久基本農田等優質耕地開展耕作層剝離工作,剝離的耕作層重點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礦區土地復墾以及城市綠化等。開展采煤預沉陷區耕地耕作層剝離專項研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8. 優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規范有序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在保證數量增加、質量提升、生態改善的前提下,優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因布局優化確需調整永久基本農田的,試點地區應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調整方案,新調整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屬穩定耕地,由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更新完善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9. 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農業生產大托管、旱改水等,統籌推進“小田變大田”改革,改善田間機耕道路等基礎設施條件和農業生產條件,提升糧食生產能力。建設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產、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永久基本農田。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化經營。(牽頭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三)推行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節約集約用地管理
10. 建立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制度。制定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規則,相關專項規劃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出臺專項規劃編制目錄,建立專項規劃審查制度。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及配套工程選址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相關項目的空間信息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1. 探索建立項目及配套工程選址多部門會商、多方案比選制度。深化項目選址選線論證,各級發展改革、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要指導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將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規模等作為方案比選優化因素,做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選址論證工作,引導項目科學合理選址,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在用地預審中,編制節約集約用地專章,納入用地預審申報材料,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必要性、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合理性、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充分性、節地水平的先進性等進行分析。對于新建、擴建等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提供至少2個及以上的選址選線方案,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比例較低的方案。建設項目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建設的,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超標準的原因、申請用地的依據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相關章節。項目選址如涉及使用林地的,應征求林業部門意見。(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
12. 深化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設單位要深化項目的各類專題研究,廣泛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提高項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嚴格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建設用地使用標準,按照可行性研究批準文件以及用途管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要求,規范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發展改革、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務求科學、合理、精準。項目初步設計一經批復原則上必須嚴格執行,除文物保護、重大安全隱患、重大政策及規劃調整和工程建設條件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設計外,其它不得變更設計,切實減少因設計變更導致的重新用地預審、調整用地范圍等情形。(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完善產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13. 優化產業園區布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據國家開發區公告目錄,開展省級開發園區范圍優化核定工作,著力破解園區范圍邊界不規則、區塊零散、開多個天窗等現象,助力園區提升土地開發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園區調區、移區、擴區。加快整合提升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引導園區外零散分布的工業項目向產業園區集聚、鄉鎮園區向省級以上園區聚集,完善延伸產業鏈,打造產業集群。(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4. 探索在產業園區開展立體空間開發利用。鼓勵省級以上開發區地下空間科學利用、復合利用,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探索編制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將具體地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控要求納入詳細規劃。工業用地結建的地下空間建筑面積可不計容,不收取相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各地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設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均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資產配置相關規定執行。地下空間所涉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鼓勵建設使用4層及以上配工業電梯、容積率不低于2.0的高標準廠房,各地應在準入、租金、規劃建設、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及獎勵。(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5. 持續推進產業園區畝均效益評價和畝均效益提升行動。深化畝均效益改革,推進“零增地”技改,運用差別化政策,正向激勵園區提高用地效益,反向倒逼低效用地退出。按照畝均效益評價結果,將工業項目用地運用差別化政策,對優先發展類(A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予以優先保障,對鼓勵提升類(B類)、規范轉型類(C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予以傾斜支持,對調控幫扶類(D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原則上不予安排。在符合規劃、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工業企業在現有用地上進行改擴建或拆舊建新,促進產業更新、提容增效,超出原批準總計容建筑面積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并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超出原批準總計容建筑面積的部分,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給予配套獎勵。(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稅務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16. 完善產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科學合理開展園區分級分類評價,完善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逐步將省級以上開發區實際管理范圍納入評價區域。針對化工類產業主導園區,適當降低容積率、建筑密度等相關評價指標標準值。強化評價結果在綜合考核、擴區升級、土地供給、政策激勵等方面應用,突出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倒逼企業提高畝均效益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7. 完善產業用地指南,制修訂新興產業等相關領域用地標準。制定我省產業用地指南,細化產業用地政策、效益指標、禁止和限制目錄等內容。根據我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求,研究制定節能環保、信息產業、生物產業、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業和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用地標準,適時修訂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8. 探索產業用地“清單制”。土地供應前,由市、縣人民政府或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園區)等統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土地污染狀況等調查評估,以及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對象、城市大樹、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現狀普查。相關部門提出管理要求及技術設計要點后,形成擬出讓地塊的“用地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用地單位,作為項目審批管理、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19. 實施產業項目監管合同與土地出讓合同“雙合同”監管。提高新增產業用地強度和效益準入標準,印發統一制式的《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實施產業項目監管合同與土地出讓合同“雙合同”監管,對工業項目用地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管,監督受讓人對合同約定的開工竣工時間、建設規模、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環境保護等事項落實情況,避免產生新的低效工業用地。(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20. 優化工業用地配套設施比例。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滿足安全生產等要求、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存量工業用地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設多層廠房、減少綠地布置等措施拓展用地空間的,可適度提高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所占比重,允許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的節余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帶條件分割轉讓,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園區集中建設配套服務設施,促進共享共用,提升綜合服務水平,推動職住平衡和產城融合發展。(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管理
21. 健全國土空間規劃體檢評估和調整機制。實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年度體檢評估,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發現、修正規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實行國土空間規劃“五年一調整”制度,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動態調整完善(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開展城市建設體檢評估,指導市縣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相結合,堅持城市產業空間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土地集約利用、市民方便宜居四維目標一體化推進城市更新,增強城市發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提升城市高質量發展。(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22. 大力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開展全省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及再開發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根據調查結果及畝均效益評價等相關工作成果,市、縣基于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城鎮低效用地認定標準,認定城鎮低效用地地塊,納入再開發專項規劃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年度計劃進行跟蹤實施,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再開發的地塊進行驗收,及時更新數據庫。從稅收、獎勵、信貸支持和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鼓勵引導社會資本以出讓、出租、合作經營等方式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
23. 探索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與配置計劃指標掛鉤機制。根據市縣城鎮低效用地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參照自然資源部年度存量土地處置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掛鉤核算比例,核算相關計劃指標,將低效用地完成情況納入綜合改革試點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對低效用地再開發完成較好的市、縣,給予一定的資金和計劃指標獎勵。(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24. 探索閑置土地有償收回機制。探索采取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進行處置的方法路徑。結合我省閑置土地處置工作實際和需求,分析閑置土地產生的原因,重點針對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制定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措施,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25. 創新工業低效用地管理處置機制。探索建立工業低效用地“健康體檢+土地管家”管理制度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處置機制。市、縣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行政監管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對企業依法實施行政監管,對企業日常運營進行全面“體檢”,查找企業存在的問題并依法處置,形成處置合力。產業園區等平臺載體,通過購買引入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參與的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服務,對“健康體檢”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路徑和方案,并跟蹤問效,幫助企業提質增效,提高畝均效益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26. 開展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開展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進一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健全退出機制,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創新盤活機制,加速“騰籠換鳥”、推動復合開發、挖潛發展空間、推進提質增效、鼓勵“退散進集”,整治提升工業低效土地。(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六)開展省級農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27. 探索開展省級層面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在自然資源部部署開展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探索開展省級層面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在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聯席會議統籌指導下,各試點縣(市、區)建立試點領導小組,從有關部門抽調專人、成立專班。在縣級政府申報基礎上,從具備條件的地區遴選50個左右的省級農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會同省有關部門健全會審制度,簡化試點申報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對試點實施情況開展成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等獎勵的依據。(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鄉村振興局,試點地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
28. 完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政策保障。明確激勵措施,對成效評估排名位列前30%的試點地區所在縣,每個縣給予300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并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從省級留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給予一定補償獎勵。用活指標收益,試點方案經省級審查核準后,擬騰退的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補充耕地指標可先行使用或流轉,所得收益納入預算統籌使用,重點用于試點地區鄉村振興等支出。加強資金整合,允許試點縣(市、區)根據實際需要打破分項計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讓收入中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按規定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方向。引入社會資本,對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社會資本,依法依規給予相應政策保障,參與實施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內的重點項目,可享受用地審批“綠色通道”辦理政策,優先保障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鄉村振興局,各試點地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
29. 探索采煤沉陷區土地征收機制。對采煤沉陷區無法復墾的水面,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比照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確保失地農民權益得到保障、沉陷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七)改革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
30. 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建設。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收回和退出機制,強化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建設與管理,探索建立“交易+登記”一體化服務的土地二級有形市場。落實好國家及我省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政策,加強土地二級市場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交易平臺,依托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或平臺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強化與政務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通過系統接口方式,實現相關職能部門業務網上整合銜接,實現“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精簡材料,壓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資源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31. 發揮土地轉讓環節稅費政策調節作用。對于通過投資等改制重組方式轉讓土地的,落實相關優惠政策,降低用地轉讓成本,提高節約用地效益。(牽頭單位:省稅務局;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2. 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結合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要,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置換等政策。推動存量復合改造,存量工業用地可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符合產業政策條件下進行轉換。支持存量工業用地轉型用于國家鼓勵的教育、醫療、養老、科研、租賃住房等產業項目,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實施期滿后,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的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供地。(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33. 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指導各地積極做好村莊規劃編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工作,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提供工作基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探索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稅務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34. 建立城鄉統一的招拍掛出讓制度和基準地價體系。建立城鄉統一的基準地價體系,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區域的地價水平,對基準地價進行必要修正,推動地價評估工作全面開展,提高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土地市場的透明度,遏制競相壓低地價甚至無償出讓土地的惡性競爭行為,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防止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逐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在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上發布信息、交易。(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35. 健全工業用地多方式供地制度。優化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完善彈性出讓年期制度,統籌考慮產業布局、企業前期投入、成長周期差異和市場主體意愿,綜合研究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配置方式的適用性,探索工業用地租讓并舉的具體制度安排。市場充分且有競爭的,可采取限地價、競貢獻等方式供應土地。對標準廠房、倉儲等項目及短期產業用地,實行租賃方式供地。彈性年期出讓年限根據產業類型、投資額度、企業需求等確定。采用租賃方式使用工業用地的,可協議供應,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租賃期最長不超過20年,期滿可續期。(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6. 完善工業用地市場定價機制,健全工業用地價格體系。加快建立工業用地最低價、基準地價、出讓底價、交易地價等為主體的地價體系,定時公布相關地價信息。推進工業用地從“政策定價”逐步過渡到“市場定價”。(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37. 探索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推進工業用地混合復合立體高效配置,研究細化工業用地用途分類標準,改革宗地規劃條件設置,探索制定主輔用途“準入組合+負面清單”,明確混合類型、比例等要求,推動產業升級,提升城市活力和用地集約度。(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8. 拓展“標準地”用地類型和適用區域。各地制定并定期更新包括容積率、投入強度、稅收產出、耗能、環保等供應指標體系,實施“標準地”供應。鼓勵將“標準地”指標納入司法處置程序的存量工業用地使用權拍賣條件。探索將“標準地”制度向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各類產業集聚區、工業功能區、特色小鎮延伸,擴大“標準地”的用地類型和適用區域。(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9. 探索工業項目帶方案出讓,實現拿地即開工。對于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在土地出讓前,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詳細規劃向開發園區出具規劃條件,由開發園區或項目提出單位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根據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自然資源部門將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后,1個工作日內可在綜合服務窗口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實現“拿地即開工”。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可同步申辦獲得不動產權證。(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40. 完善工業用地分割轉讓制度。在不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且滿足獨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允許分割轉讓。工業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應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積和最大分割比例,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分割轉讓工業物業應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的產業項目,受讓方須為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經相關部門認定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原則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但經批準單位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審核同意,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后,可進行分割及分割轉讓。工業用地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獨立分割轉讓。(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二、探索創新組織協調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省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市場監管、林業、金融監管、鄉村振興、數據資源、能源、稅務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試點日常工作。根據試點任務分工,建立若干省級工作專班或聯席會議制度,推進各項試點任務落地見效。市、縣人民政府成立改革試點領導機構,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努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社會響應”的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機制,共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結合改革任務分工,按照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做好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相關經費保障。
(二)推進試點實施
各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對照省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明確試點任務,出臺細化落實方案,2023年2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個年度的第一個季度開展年度試點工作推進成效評估。2024年6月前,組織開展試點中期評估,掌握試點工作推進情況,總結階段性成效,查找關鍵難點堵點問題。2025年9月前,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改革任務。
(三)加強保障監管
強化對土地“批、供、用、補、查、登”全過程監管,健全土地利用多部門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出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評價考核辦法》,把節約集約用地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納入省委綜合考核、省政府目標績效考核內容以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探索建立改革試點工作的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加強信息化支撐,構建“全范圍地類監測、全流程變化跟蹤、全業務數據支撐”的“三全”調查監測體系。深化不動產單元代碼應用,健全地籍調查“一碼管地”工作機制。
(四)強化宣傳推廣
制定試點工作宣傳方案,做好試點政策解讀,采取多種方式,全方位、立體化、多渠道進行宣傳推廣,確保試點工作宣傳“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擴大試點工作影響力,推進形成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社會共識。完善相關標準、制度和政策,評估總結改革試點工作,及時凝煉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和典型案例,為全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供可推廣可復制的模式、經驗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