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 “我先還三萬五,剩余款項一定盡快還清。”天長法院“執行110”調解室內,被執行人安徽某材料公司(以下簡稱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鄭重承諾道。雙方就剩余貨款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材料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在申請人天長市某港務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處訂購生產用“回料”,截至2023年7月,經雙方結算,材料公司尚欠港務公司貨款合計11.5萬元,港務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兩公司自愿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但材料公司始終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港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立即聯系材料公司,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法律文書,督促其盡快履行賠償義務,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表示公司已經停產,無錢可還。
當天,該院執行干警接到執行線索后,立即前往材料公司,向張某亮明身份并出示拘傳票后,將張某帶至法院調解室。執行干警釋法析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的后果,希望其能誠實守信,但張某的抵觸情緒很大,始終沒有還款誠意,執行干警遂決定將其進行司法拘留。
得知即將被拘留,張某這才意識到拒不還款的嚴重性,表示其公司目前資金困難,希望可以分期給付。經過與雙方積極溝通,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張某當場給付3.5萬元,剩余款項與港務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一年內分期付清。(佘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