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佘文倩 全媒體記者鄭成雪)未成年人課間玩耍嬉鬧,倘若不慎發生意外,責任如何劃分,誰來為意外“買單”?近日,天長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而引發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吳某與劉某、曹某系天長市某小學學生。2021年5月28日,課間休息時,吳某與劉某、曹某在走廊追逐打鬧不慎摔傷,導致門牙部分磕斷。吳某家長隨即帶著吳某往返天長、南京兩地醫院進行治療,醫藥費共計2102元,經鑒定,吳某的傷后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19200元。然而,吳某家長與劉某、曹某的家長以及學校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名同學課間嬉戲追逐,并無故意侵害他人的目的,雖導致吳某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但就產生損害后果的責任并不能完全歸結于一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劉某、曹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課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學校疏于管理和防范,未及時發現學生課間活動的危險性,采取告誡、制止等約束性措施,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存在一定過錯,也應對吳某損害后果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結合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由吳某自擔20%責任,被告劉某、曹某各承擔20%責任,其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被告學校承擔40%責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家長、學校共同呵護。一方面,家長應履行好《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義務,引導孩子增強安全意識,不參與危險活動,玩耍打鬧要適度;另一方面,學校應定期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強化安全管理和保護,避免此類校園安全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