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實施非法集資活動,仍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移涉案資金,“仗義”的李某為此付出了代價。近日,滁州瑯琊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洗錢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一審判決已生效。該案是該院首例涉及洗錢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以來,某公司在全國開設多家實體門店,以消費返利模式吸納會員,承諾只要繳納一定金額的會費就能成為會員,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2017年5月份左右,蘇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另案判決)注冊了“滁州市某保健食品經營部”,擔任某門店店長。被告人李某在該店工作。被告人李某接受蘇某某的安排收取客戶投資款、發放投資人分紅等事宜。自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明知蘇某某實施非法集資活動,仍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接收客戶投資款并轉賬。經核對涉案金額為76697元。被告人李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轉移涉案資金,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洗錢罪。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