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馬鞍山博望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與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朱某雖未酒后駕駛車輛,卻被指控犯有危險駕駛罪,因為他把車借給別人,別人醉駕了。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與楊某(另案處理)二人飲酒后,朱某與楊某駕車前往別處吃燒烤,期間,朱某因無駕駛資格,將該車交給楊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位置。
因楊某在停車場與其他車輛相碰,導致本案案發。經檢測,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6.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后朱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朱某明知楊某大量飲酒,仍將車輛交由楊某駕駛,是為楊某危險駕駛提供作案工具,與楊某成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綜合考慮朱某的犯罪事實與量刑情節,法院判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稱,喝酒不開車,不僅是自己不開,也不能讓喝了酒的人開車。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但司法實踐中還存在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