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滁州市稅務局稽查局聯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稅中介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胡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經查,該涉稅中介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胡洋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未發生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冒用4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虛開6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98萬元。目前,胡洋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稅務部門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規定,將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胡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等措施。同時,依法對2戶下游接受虛開發票企業進行了處理處罰。
10份“憑空出現”的發票牽出一批疑點企業
前期,滁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舉報,稱在公司年終盤點時發現存在91萬元“憑空出現”的銷售發票。公司負責人和職工對發票上的購買方毫無印象,雙方也沒有資金往來記錄。
企業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這些“憑空出現”的發票究竟是如何出現的?
帶著這些疑問,檢查人員立即圍繞這些可疑發票的來源和真實性展開調查。經查,該公司確有10份未發生相關業務而產生的銷售發票。檢查人員通過進一步梳理這些發票的流向,發現受票方分別為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檢查人員循著這條線索,在對上述2家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時,這2家企業也稱對這10份發票同樣毫不知情。開票方和受票方均不知情,這明顯不合常理。
在檢查人員的建議下,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也對近三年開具發票和接受發票進行了全面梳理,同樣發現了33份“憑空出現”的銷售發票,且這33份銷售發票上顯示的購買方均為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
這么多份“憑空出現”的發票是從哪來的,又是由誰開具的?檢查人員決定繼續追溯核查。
涉稅中介“隱身”操控企業虛開賣票
在核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詳細對比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的開票信息,發現這些發票大多在夜間開具,且開票地址均相同,這顯然不符合正常開票習慣。針對這個疑點,檢查人員查詢了企業稅務登記信息,意外發現上述3家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均為同一人——胡洋。
檢查人員以胡洋為關鍵信息,進行了信息檢索和擴展核查,發現胡洋就職于一家名為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的涉稅中介機構,他在當地是個小有名氣的代賬會計,日常代理40多家企業的納稅申報、發票領取等工作。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先蓉是胡洋的妻子,胡洋則是該涉稅中介實際控制人。
為了盡快弄清楚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這3家發票開具方與受票方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胡洋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檢查人員前往最終受票方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實地檢查。
通過依法調取賬簿憑證等相關經營資料,檢查人員發現,雖然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財務賬簿表面上看起來十分“正常”,發票有進有銷,進項發票品目也多是與主營業務相關的配件、閥門等。但在核實涉及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開具的33份發票時,檢查人員發現,3家公司之間既無資金交易明細,也無物流運輸信息,并且也沒有其他佐證資料能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同時,檢查人員向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詢問時,他們均表示公司之間沒有業務往來,這也側面證實了這33份銷售發票是虛開發票。
在掌握基本證據的基礎上,檢查人員依法約談了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在完整的證據鏈面前,蔣某終于承認其為了少繳稅款,與涉稅中介胡洋串通,接受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變票洗票企圖“瞞天過海”
為進一步證實涉稅中介胡洋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檢查人員隨即來到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實地核查。面對檢查人員的詢問和查證,胡洋承認,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曾與他聯系,表示想購買進項發票,用來抵扣公司的銷項稅額、少繳點稅款,并承諾事成之后給予開票金額5.5%的“好處費”。
在利益的驅動下,胡洋利用代理多家公司涉稅業務,掌握企業發票余量和申報信息的便利條件,搜尋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發現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文中開頭所提到的舉報公司處于籌建階段并具有大量進項發票待抵扣這一信息時,胡洋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稅控系統,通過虛構業務鏈條,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具太陽能板組件發票給某電氣公司和某起重機械銷售公司,再由這2家公司分別開具閥門、金屬制品發票給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
胡洋自認為這樣操作“天衣無縫”,既拉長了虛開發票鏈條,每家公司開具發票的品名都在經營范圍內,從表面上看業務均為真實發生,又能利用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進項稅款抵扣銷項稅額,讓虛開鏈條上的企業無需繳納稅款,企業老板也難以發現,以此來達到謀取私利的目的。
在檢查人員對其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告知其相應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后,為減輕處罰,胡洋還主動交代了同樣向他購買進項發票的安徽秦淼光電有限公司,以及利用其代理的另外一家某電氣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實。
“買票賣票”終是一場空
經查,胡洋冒用4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虛開6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98萬元,胡洋個人收取虛開發票“好處費”16.8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滁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上述規定將胡洋的稅收違法行為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天長市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胡洋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滁州市稅務局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規定,將安徽盛乾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等措施。滁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胡洋供述向其購買進項發票的安徽秦淼光電有限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對安徽旭暉水務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合肥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國家稅務總局滁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