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住建局,瑯琊、南譙區住建交通局,滁州經開區建設局,中新蘇滁高新區建設房產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滁州市本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等相關規定,現對滁州市本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和環節進行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存標準
業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公布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二交存環節
已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向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存,未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業主;建設單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經竣工尚未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三適用范圍及執行時間
本通知適用于滁州市瑯琊區、南譙區、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存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適時調整。各縣(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可參照執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