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商業環境,確保招投標活動的規范化,記者獲悉,合肥市公管局出臺《合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處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根據招投標工作的實際情況,細化了具體條款,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明確了異議提交的渠道、內容、答復要求以及遵循的規定等剛性約束。
《暫行辦法》規定,異議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異議人不能利用異議不當得利或實現非法目標。異議人需要為其提出的異議提供必要的證據進行證明,被異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交的異議書。
如果被異議人審查后認為異議不成立,可以繼續進行招標活動;如果認為異議成立并可能影響招標活動或中標結果,應視情況處理。例如,如果對開標過程提出異議,且存在開標程序不正當或招標結果不合法等情況,應重新進行招標活動;如果對招投標過程或中標結果提出異議,且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數量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從中另行確定中標人,否則應重新進行招標活動。(記者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