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安徽省司法廳網發發布關于征詢公眾對《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提出,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全面推行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工作。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4月6日起至5月5日止,社會公眾可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不予處罰清單制定主體。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制定相關清單的,可以在本系統直接適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結合本級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本地區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不予處罰清單。
征求意見稿確定不予處罰清單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關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重點對執法活動中高頻發生的和行政相對人在過罰相當方面反映較大的處罰事項等違法行為,結合已經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監管現狀和執法實際,確定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事項,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初次違法”“及時改正”等具體標準,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清單。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情形,行政執法部門也可以細化明確“足以證明”的具體標準,并制定相應的不予處罰清單。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危害市場經濟或社會運行基本秩序的,不納入不予處罰清單。
征求意見稿提出嚴格不予處罰清單制定程序。制定不予處罰清單應當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聽取意見、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合法性審核、制定機關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等程序。不予處罰清單印發后,制定部門要及時做好公示和政策解讀,并于印發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直接適用上級部門相關清單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不予處罰清單動態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時開展本系統不予處罰清單實施情況評估,評估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等,并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不予處罰清單。評估周期由不予處罰清單制定機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動的,不予處罰清單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開展清理和動態調整。
征求意見稿規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適用。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實施不予處罰清單。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不予處罰;對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規定,但未列入不予處罰清單的,也應當依法不予處罰;對違法行為不符合法定不予處罰規定的,不得違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對不予處罰的當事人,要給予教育指導,可以采用批評教育、約談、發送告知書等形式,充分告知其違法事實、認定違法的依據、應當履行的義務等,并督促及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