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張 慧 陳玉晗)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公司訴跳槽主播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爭議案,該公司因在合同約定中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訴請被駁回。
2020年11月23日,原告安徽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田某某自同年11月25日起在原告公司從事主播崗位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載明“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年內,乙方不得到生產與甲方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相關崗位,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及與短視頻相關的內容,若違反上述規定的內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人民幣作為賠償,并在一個月內付清賠償金。”
2021年7月,田某某以身體欠佳為由提出離職,隨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田某某離職后迅速進入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從事主播工作,并利用在原告公司處獲得的短視頻主播經驗以及客戶等商業資源,公開進行與原告公司經營業務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商業活動。原告公司認為,田某某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對原告相關業務的經營與發展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和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0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被告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后一年內不得到生產與原告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相關崗位,但并未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亦未補充約定,且自被告離職后,原告亦未實際支付原告競業限制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原告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應屬無效。原告訴請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