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離不開全民參與。如何提升基層群眾自治水平?記者對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相關專家——
擴大群眾參與 提升自治水平
對話人:合肥市廬陽區委副書記 束紅英 安徽大學農村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社會與政治學院講師 李鵬飛
■ 本報記者 范孝東
記者:當前,基層群眾自治還有哪些需要強化的地方?
束紅英:在推動群眾自治的實踐過程中,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一是黨組織的引領功能要繼續強化。“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推進群眾自治,尤需進一步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激活群眾自治活力。二是基層治理隊伍的總體能力還不強,目前的情況是隊伍建立起來了,但存在意識理念落后、方式方法單一的問題,難以應對多元化的群眾訴求。三是對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的重要性和方法認知不足。街道、社區通常把活動或項目作為推進群眾自治的重要載體,沒有把社區社會組織培育作為最終的成效指向,因此就陷入了“要發展群眾自治就必須依賴財政搞活動搞項目”的尷尬困境,無法實現“社區社會組織作為活動或項目的持續生產主體”的自治格局。四是對共識理念培育不足。共識理念的培育是打造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基礎工作,但現實中很多基層單位由于調查研究不足,理念方法常常和群眾的認知錯位,導致很多工作總是一廂情愿,群眾并不買賬,難以實現共治格局。
李鵬飛:首先,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比如在農村許多村民外出打工,主要收入來源不再是務農,而是來自村外,因此對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缺乏參與積極性。此外,有些村民原本屬于參與治理的積極分子,但是由于發表意見不被采納甚至沒有任何回應,使其感到參與治理是一件沒有意義的事情,進而不再愿意參與治理。其次,群眾參與形式較少,尤其是農村,村民參與治理的形式還是通過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會議和戶代表會議等,并且這些會議通常由“村干部”發起,村民自發組織的治理活動還是比較少。最后,群眾參與規范化不足。雖然大多數村開展村民自治已有三十余年,村民的民主意識、參與觀念都有較大提升,但是參與行為的規范性亟需加強,比如,民主決策中無序議事導致時常出現議而不決的情況,自治效果難令人滿意。
記者:接下來應如何更好實現群眾自治?
束紅英:一是要強化黨建引領。街道和居民區應重視社區黨建工作,務必努力實現黨的力量全覆蓋,把每一個黨的組織和群眾組織、把每一個黨員和先進群眾,都轉變成為引導教育群眾的主體力量,只有這樣,廣泛的持續的群眾參與才得以可能。二是強化培育社區社會組織。街道應對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做出總體規劃,引導和鼓勵居民區同步發展支持型社區社會組織和專項性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兩委”和社區社會組織要注重項目成果,堅持“活動項目化、項目組織化、組織公益化”的發展理念。同時要做好專業培訓,完善基層治理隊伍建設,提升群眾自治能力。三是強化民主協商制度建設。民主協商是建設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制度保障,街道應對民主協商制度建設有基本的規劃和設計,并對重要的民主協商平臺如街道共治理事會、街區共商會、社區聯席會議、專委會、樓組自治小組等建設給與專業有效指導,比如,打造協商類示范項目,建設標準化議事廳,編制民主協商主題居民讀本,普及相關常識,促進民主協商發展。
李鵬飛:首先,在實現形式上,建議探索基于利益相關的群眾自治形式,比如充分把握或挖掘群眾的利益聯結點,開展利益相關者治理。蚌埠市蚌山區探索的“7+X”社區協商模式、天長市探索的“1+N+X”協商共治模式,都強調“X”這一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其次,建立健全群眾參與的回應機制,使群眾參與治理的事項,件件有回應、事事有落實,對于在參與治理中有突出貢獻的群眾給予表彰,使群眾感到其參與治理真的能夠為地方發展做出貢獻,激發其積極性。第三,加強群眾參與的實用化和規范化建設。基層治理是一門實踐的技術,在推進過程中需要注意實用性和規范性的統一,要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強化治理主體理性參與的意識,在制度規范下尋求公共利益的最佳實現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