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大量中小學生個人信息,并出售給教育培訓機構用于宣傳招生。近日,瑯琊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行開庭審理并宣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同時,判令三名被告人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 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經審理查明的九起犯罪事實中,三名被告人鄧某某、黃某某、李某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將其非法購買或獲取的27萬余條中小學生個人信息,銷售給教育培訓機構用于宣傳招生,并從中獲利224800元。其中鄧某某參與八起犯罪事實,獲利142800元;黃某某參與三起犯罪事實,獲利4.2萬元;李某某參與一起犯罪事實,獲利4萬元。
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鄧某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6萬元,黃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4.2萬元,李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4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鄧某某、黃某某、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鄧某某、黃某某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某某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成立。結合被告人鄧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及各自退贓等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大數據時代,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顯得尤為重要,任何非法購買、販賣個人信息行為都是違法甚至構成犯罪,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