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10月27日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根據近日印發的《安徽省設區的市規章質量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后我省2-3年就會組織一次16市政府規章“體檢”工作。通過評估,對制定優秀規章、體現創新的單位,省司法廳將通報表揚。發現有違法的內容,也將通過一定的形式,督促制定機關整改。
據悉,2015年以來,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我省16個設區的市全部獲得地方立法權。各設區的市政府積極履行行政立法職權,共制定政府規章135件,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城市建設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但是,由于立法經驗不足、立法專業人才缺乏、行政立法體制機制不完善等原因,設區的市行政立法質量還不高,備案審查中也發現少數規章超越立法權限,少數規章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為了提高設區的市立法質量,鼓勵行政立法工作創新,加強對設區的市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導,今年,省司法廳探索對設區的市規章質量進行評估。
關于評估的對象和周期,《辦法》明確,雖然設區的市司法局也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但是由于立法職權的原因,地方性法規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頒布,所以未將其列為評估對象。而市政府規章是由市司法局起草和審查的,所以,將評估對象界定為各設區的市政府頒布的規章。評估周期原則上每兩至三年組織一次,主要考慮過去5年內16個設區的市平均年頒布規章30余件,兩至三年可評估的規章文本約60至100件左右,可以保證參與的評估對象,有一定的廣泛性。
為了加強對規章質量評估的組織領導,《辦法》規定成立評估委員會,由省司法廳領導任主任,立法處和法治督察處負責人、立法咨詢員代表和專家任委員。具體評估事務,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實施,發揮專業機構的專長。
在評估指標方面,《辦法》從立法的技術標準、政治法律標準、符合客觀實際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要求。規章名稱應當規范、準確、精煉;規章結構應當邏輯清晰、層次分明;語言表述符合法律語言和通用語言文字規范;條款表述符合立法技術規范;規章內容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上位法,與有關規章相協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序良俗;符合本地情況和實際需要,能夠正確處理分歧意見,能夠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規章設定的制度規范明確、具體,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審查制度完善,組織機構健全,工作機制健全,立法程序符合規定。(記者 汪喬 通訊員 黃顯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