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全媒體記者湯 玨)“我在某公司已有6個月的試用期,但仍未被正式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請問6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嗎?”近日,滁城市民趙女士給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打來咨詢電話。
就趙女士提出的問題,市人社局作出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市人社局提醒趙女士,若對用人單位的行為不認可,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