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陽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條例
(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加強對鳳陽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保護,促進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規劃保護、考古發掘、旅游開發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是指位于滁州市鳳陽縣行政區域內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為核心的文物遺存、遺址。明中都城遺址主要包括明中都禁垣范圍內遺址和外城城墻遺址;明皇陵遺址主要包括皇陵石刻、磚城城墻和外城城墻遺址。
第四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城門、城墻、護城河等遺址,宮殿、橋梁、道路及與之相關的各類建筑、遺跡等;
(二)城磚及各類磚、石、琉璃等建筑構件和地下埋藏的其他文物;
(三)與遺址有關的山川水系環境等歷史和自然環境;
(四)其他未被發掘的歷史文化遺址、遺跡等。
第五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確保遺址及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充分挖掘大明歷史文化內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遺址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鳳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負責遺址保護工作。
遺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遺址保護機構負責遺址的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相關的生態環境、道路交通和旅游開發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組織和參加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行為。
對遺址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控制區依據《鳳陽縣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劃定,由縣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豎立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二條 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護設施上刻劃、涂污、張貼、攀爬;
(三)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志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
(四)盜掘、哄搶、私分、非法侵占文物;
(五)發現文物后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六)違規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修建墳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七)燃放煙花爆竹,違規傾倒、堆放或者焚燒垃圾、廢棄物,違規排放污染物;
(八)破壞植被或者違規砍伐林木,種植危害文物本體的植物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工程和必要的保護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遺址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新批宅基地。
遺址保護范圍內原有村民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遷出。按照保護規劃遷出村民、組織改造或者整治村民住宅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補助。
第十五條 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建設工程,其體量、高度、風格、色調等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相應要求,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原有建筑物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或者整治,并逐步調整至與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文物、規劃等方面專家論證,并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環境控制區內,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嚴格保護自然生態,維持環境風貌。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安全應急預案。發生危及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依法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經批準后始得進行;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移交出土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出土文物。
第十九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發現重要遺跡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建設項目影響遺跡原址保護的,應當另行選址。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定位、突出特色、發揮功能、多樣展示的原則,依托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組織建設博物館和明中都皇故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等,形成具備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二十一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堅持科學合理原則,防止和減少對其自然環境的破壞和影響。
鼓勵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發掘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
第二十二條 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的文化旅游開發,應當在加強保護的基礎上,發掘其文化內涵,促進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引進和培養與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相關的考古、研究、宣傳、旅游、創意、古建筑等專業人才并支持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考古工作站建設。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志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在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后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遺址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