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安徽省人社廳發發布通知稱,支持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實力較強、內部管理規范、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鼓勵專業相同或相近的民營企業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程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持續暢通申報渠道
據通知,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一般在勞動關系所在地自愿參加職稱評審,不受戶籍、檔案等因素制約,原則上均由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履行審核、公示、推薦職責。民營企業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員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機構會同用工單位共同履行審核、公示、推薦職責。自由職業者可通過托管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申報職稱評審,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承擔兜底服務責任。
各地要積極主動提供服務,幫助民營企業建立職稱申報賬戶,指導民營企業為職稱申報人員建立個人申報賬戶,確保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合法權益。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實行與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同等待遇,取得的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全省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一律向評審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開放。
有序授權民企承接職稱評審自主權
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持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按照屬地化、專業化和規范化原則,遴選具有專業優勢、服務能力強、行業自律水平高的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支持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實力較強、內部管理規范、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鼓勵專業相同或相近的民營企業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程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建立公開透明、競爭擇優的遴選和退出機制,確保承接職稱評審工作規范有序,穩妥推進。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根據民營企業發展需求,適時組建相應專業民營企業職稱評審委員會,面向當地民營企業和自由職業者開展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工作。
科學制定稱評審標準
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標準要充分體現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特點和工作實際,各職稱系列(專業)制定職稱評審標準條件,應廣泛征求民營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的意見,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突出工作能力和業績,注重市場認可和對企業的實際貢獻,對論文不作硬性規定,同時淡化數量要求,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專利成果、技術解決方案、創新突破、工藝流程、標準開發、成果轉化等均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不具備規定學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備正高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破格。支持民營企業專家參與評審,與民營企業相關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專家評委庫,要吸納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專家。
積極支持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龍頭和鏈主企業貼近民營企業用人需求,制定本企業職稱評審標準。
探索創新職稱評價方式
民營企業職稱評審可采取評審、答辯、考核認定、考評結合、實際操作、成果展示等形式,提高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多樣性和科學性。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不受民營企業崗位數額限制。
嚴格落實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有關規定,減少重復評價。對民營企業引進和培養的海內外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可根據其業績水平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民營企業博士后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或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出站后繼續留在企業的可直接認定副高級職稱。
做好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互通的評審工作,探索將貫通領域從工程系列逐步擴大到農業、藝術、體育等職稱系列,拓展民營企業人才發展空間。
鼓勵從事數字經濟領域工作的各類民營企業從業人員積極參加數字技術工程師培育項目,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的,作為申報高級職稱重要參考;取得中、初級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的,認定具備相應系列(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
大力提升服務水平
強化職稱政策宣傳力度,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各地人才服務機構、工商聯、科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職能優勢,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策解讀,確保職稱政策及時公開、通俗易懂。
加強對民營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業務培訓,切實將職稱政策宣傳到位、學習到位、落實到位,確保職稱政策宣傳到每一個民營企業,保障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權利。
持續完善安徽省專業技術人才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全面推行職稱申報、受理、評審、公布、發證等全過程一網通辦,并提供職稱信息查詢服務。堅持評以適用、以用促評,促進職稱評審結果與民營企業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鼓勵民營企業將職稱評審結果作為確定專業技術人才考核、晉升、績效、薪酬等事項的依據。
切實加強評審監管
建立民營企業職稱評審監管機制,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職稱監管體系,推進全程監管服務。推行民營企業職稱評審工作“雙隨機”監管,加強事中事后抽查巡查、問題線索倒查復查,從嚴查處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為。
民營企業要嚴格按照核準備案的專業領域和區域范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不得多頭重復評價、交叉評價和強制評價。
對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亂、評審質量不高、社會反映較大等情形的,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暫停評審工作直至取消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