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全媒體記者李文剛)“執行和解”本是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兌現,保證被執行人有效履行債務的一劑“良方”,但卻被部分被執行人當成了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日前,南譙區人民法院就依法拘留了一名“執行和解”的失信人。
時間回溯到2018年8月,李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2.7萬元,且一直未歸還。陳某起訴至南譙區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李某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償還全部欠款。但協議到期后,李某并未履行還款義務。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李某名下賬戶進行查詢并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執行法官將申請執行人陳某及被執行人李某約至法院,希望能夠通過當面釋法明理,督促李某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來到法院后的李某一直聲稱自己資金上困難,希望可以寬限一段時間。面對如此境況,為了申請執行人能夠早日拿回錢款,執行法官耐心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申請執行人陳某同意被執行人李某每月還500元直至還完為止,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李某履行一部分款項后對剩余欠款開始拖延并拒絕還款,陳某無奈只能申請恢復執行。
2月26日晚8點,申請執行人陳某將被執行人李某約至南譙區人民法院。調解室里,被執行人李某依然以資金困難為由當說辭,不愿履行還款義務。面對此情況,法院最終依法對李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