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典型案例,涉及排污許可管理、噪聲污染防治、環境應急管理等方面。
去年6月,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司法廳印發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在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執法。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8個領域共12條,以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構成要件作為免罰條件,旨在優化執法方式,引導企業自覺守法,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排污許可管理方面,具體案例如合肥華安腦科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案。2022年11月16日,合肥市廬陽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合肥華安腦科醫院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公開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處罰2萬元。
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進行整改,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了公開。鑒于該公司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六條的規定,廬陽區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12月30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如安徽利豐面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案。2022年6月1日,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利豐面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檢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處罰2萬元。
2022年6月3日,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及時改正了環境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的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十條的規定,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7月1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境應急管理方面,如安徽莫森木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案。2022年11月9日,壽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安徽莫森木業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8月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按照規定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有關信息。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應處罰10990.5元。
鑒于該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該公司已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風險評估為一般等級、近三年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十二條規定,淮南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并于2022年12月2日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報記者 夏勝為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