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滁州市稅務局關于明確滁州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2023年第1號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 〔2008〕 30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等規定,現將滁州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滁州市范圍內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按以下標準執行: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滁州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滁地稅發〔2009〕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滁州市稅務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