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7月21日電 (記者 陳靜)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21日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促進就業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明確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患傳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在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曾患傳染性疾病為由拒絕錄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悉,今年以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上海就業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制定促進就業相關法律性問題決定,更好地動員社會各方共同做好當前穩就業工作成為關注話題。
據介紹,《決定》共12條,明確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引導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克時艱,穩定工作崗位;支持市場主體落實穩就業責任,明確國有企業應當發揮吸納就業的引領示范作用,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決定》要求圍繞保障應屆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支持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擴大開發公益性崗位、加大企業人才儲備力度、完善人才落戶政策、提升公共就業服務能級等,明確了相關方面的責任。此外,《決定》明確在各類援企穩崗紓困政策期限屆滿后,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采取相應的扶持措施。
《決定》明確制度創新和法治保障相關內容。據此,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容缺后補等方式支持吸納就業容量大的企業高效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東新區在穩定和擴大就業方面先行先試,將浦東新區在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市場主體準入等方面的改革經驗及時向全上海復制推廣;發揮企業預重整或者破產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進穩企業、保就業。同時,明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求及時提供相應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