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王建萍 全媒體記者鄭成雪)近日,天長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18日間,被告人王某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通過阮某從外地購進汽油,存儲于其自營的加油點油罐內,并將加油機放置于該市銅城鎮某院內,使用管道連接油罐和加油機為他人摩托車、汽車加油。2021年10月18日,該市公安局查獲該加油點,并扣押加油機1臺及汽油718公升,經鑒定該汽油符合GB17930-2016《車用汽油》標準。經現場勘驗,王某的自營加油點位于社區街道,周邊系衛生院和住戶。案發后,王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儲存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構成危險作業罪。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未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進行買賣和運輸、儲存油品均是違法行為,要認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堅決抵制非法加油點,務必通過合法途徑購買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貪圖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如發現私自販賣汽油的窩點,請立即向公安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