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網訊 出借銀行卡,輕輕松松賺到錢,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你會心動嗎?仔細想想,肯定有蹊蹺!姚某某就因為出借自己的銀行卡,結果被鳳陽法院判處刑罰。
2020年的一天,姚某某無意間看到這樣一則廣告:只要提供銀行卡,就可以每張卡每月獲取300元的報酬。姚某某在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自2020年8月開始,將其名下3張銀行卡連同U盾出借給他人,每張卡每月獲得300元報酬。后經查實,姚某某名下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三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429726元。
鳳陽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姚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態勢。一些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過利用他人的銀行卡用于結算違法款項,企圖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出借自己名下銀行卡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公安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出借者也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彭 婧)